生活中,一旦发生事故时,保险受益人常常因为未成年、心智不健康(有缺陷)、对法定监理人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保险金能力有质疑、各受益人间利益相冲突等各种情况不能妥善处理保险金。
如果这样,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有可能非但享受不到保险金,反而造成金钱挥霍无度或受益人之间的矛盾、财产纠纷等负面效果。
“如果将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不仅能使保险受益人享受到应有的权益,还能获得保险信托带来的其他利益和服务。”3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孙飞向记者表示。
案例
王女士是一位单亲妈妈,育有一名5岁女儿小丽。由于王女士要兼顾事业及家庭,异常辛苦。近来经常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后,宣判为癌症晚期。她虽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数百万元的保险,并指定小丽为保险金受益人,但小丽目前还未成年,若王女士真的走了,谁能真正照顾好小丽未来的生活?
王女士协助小丽与某一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并向保险公司办理信托声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小丽,保险金限入“信托机构保险金信托专户”,且指定保险金管理运用方式。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小丽每月可领取一笔资金作为生活费,直到信托期满,又可再领取一笔资金,作为创业、结婚或其他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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