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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发起人进入兴发董事会
据工商资料披露,兴发集团的三股东宜昌泰兴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7日,当时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由孙宜坤、屈峰等35名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孙宜坤任总经理。孙宜坤在公司成立之初,出资200万,持股比例占10%,2005年10月12日,变更注册资本金5000万,孙宜坤出资增加到400万,持股比例由于注册资本金的增加而降低到8%。
兴发集团公开资料披露,在2007年,孙宜坤、屈峰进入了兴化集团的高管人员名单,担任董事一职。
据了解,泰兴化工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磷矿石加工、购销,化工产品、机械、仪器仪表购销,股权性投资,货物进出口,劳务服务等。而兴发集团的经营范围主要也是磷矿石的加工,以及磷化工产品的深加工。两者的经营范围可谓大同小异。
泰兴化工有限公司于注册成立后的第二天,也就是2005年9月28日就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股权转让协定》,受让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持有的兴发集团1000万股社会法人股份(占兴发集团总股本的6.25%),该公司因此成为兴发集团的第四大股东。
后来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月19日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成功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5000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5.49元/股,募集资金净额266513455.00元。泰兴化工有限公司因此通过定向增发的途径增加持股1300万股,达到2300万股。成为兴发集团的第三大股东。
有违反证监会规定之嫌
通过工商资料,不难发现孙宜坤和屈峰在泰兴化工和兴发集团同时担任高管职位,这就不由让人怀疑泰兴股份对兴发集团的减持是否违规违法。
《证券法》立法专家、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国华及上海知名维权律师严义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泰兴股份对兴发集团的减持有违规之嫌,并且有可能涉及内幕交易。
万国华教授认为,泰兴对兴发集团的减持有数处违规违法,理由是:
第一,有违反禁止内幕交易之嫌。兴发集团(上市公司)初次预定3月18日公告2007年度报告,随后又推迟10天,显然有配合泰兴化工(兴发集团的第三大股东)的减持行为(减持期间为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2月29日)之嫌,如查证属实,应有内幕交易行为之嫌。
第二,有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之嫌。兴发集团(上市公司)初次预定3月18日公告2007年度报告,随后又推迟10天。如不属于合法的客观原因,而纯属于配合第三大股东的减持行为,那就有虚假信息披露和欺诈公众之嫌。
其三,该出售有间接违反《管理规则》之嫌。因第三泰兴化工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孙宜坤同时是兴发集团的董事,孙宜坤在泰兴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份占8%(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孙出资400万),换言之,该次减持行为所获利的8%应归孙宜坤所有(因其在在泰兴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份占8%),故至少该次减持行为有间接违反《管理规则》第13条之一款规定。
万教授还指出,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有关监管部门最好建立类似“大股东股份减持的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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