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是否操纵股价有待认定
知名维权律师严义明也认为,这种情况的减持是有问题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孙宜坤作为宜昌泰兴化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持有8%的股权,应该是该公司的大股东了,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他又是兴发集团的董事,法律规定,董事应该勤勉尽责,阅读公司报表(我指的是未经审计的)是董事的责任之一,所以他会在第一时间了解公司的情况。但是否违规还是违法主要是看兴发集团的预告与年度报告的实际增长值是否一致。
第二,如果预告的业绩和实际的业绩有很大的差异就可能涉及散布虚假信息来影响股价达到出货的目的;如果说预告的业绩和实际的业绩高度一致,那就更加严重了,涉嫌犯罪都有可能,因为这当中会有宜昌泰兴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内幕交易的问题,运用信息上的优势:一来影响股价、二来操纵股价,这两项都是犯罪。
记者特别向严义明律师提出三股东减持的减持是作为股东的减持,这种减持是否合理?
严义明律师说,减持是可以,但问题是要看是否合规,不能在信息披露前后减持,并且孙宜坤作为董事,基于他的特殊的工作关系,一定是先于市场知道公司的一些基本信息。
对于专家的意见,记者再次打通了证券部代表包良云的电话,对方的回答是,孙宜坤只是兴发集团的外部董事,不参与生产经营,只有召开董事会时才请他参加。
严义明反驳道,这是两回事,外部董事对公司的报表等都掌握得比较清楚,现在都有法律要求,外部董事有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见面制度等等,另外,无论是外部董事还是内部董事,阅读公司报表(包括月报表和年报表)是一种法定责任(我指的是未经审计的,董事在第一时间是可以阅读的),在这种情况下,他当然会比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审计后披露出来的信息至少要早知道两个月。
严义明强调,如果有高管蓄意操纵股价,两个月的时间有相当大的活动空间。
最后,本报研究员也发现,相关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减持股票的规定”,由于2月份只有29天,因而至少泰兴化工2月28日和2月29日这两天减持的股票有违规之嫌。(吴敏)
相关链接: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