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期货市场”的方针正在被逐步落实。日前,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形成最终版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这是为落实相关规定中关于期货公司设立首席风险官的规定,以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促使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改善公司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促进期货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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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规定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职责、履职保障、任免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事项。
<管理规定>明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即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规定>明确了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IB)的期货公司的事项,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是否与中间介绍机构建立了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在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方面,与中间介绍机构的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定。
与此同时,对于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是否建立与全面结算业务相适应的结算业务制度和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是否公平对待本公司客户的权益和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权益,是否存在滥用结算权利侵害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的情况。
<管理规定>还规定首席风险官拥有独立的报告渠道和充分的知情权,以保障其正常履职。
市场人士认为,这些对于首席风险官的权限设置,几乎都是为了期货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所作的先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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