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昨天发布,内容多处调整。准则规定,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全文见封七)。该《准则》根据新的行业环境和公司治理要求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明确了相关责任人,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内容和格式。业内专家认为,从实质上看,证券公司面临着几乎与上市公司同等的信息披露要求,证券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将更透明、更完整。
进一步明确责任人
与2002年的版本相比,《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年报披露责任人。新增的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准则》要求,公司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且由该所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并增加了对“合规总监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披露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券商年报的披露工作,《准则》第四条规定,本准则是对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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