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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设立和运营
2008年04月09日 08:17
  新华网北京4月8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8日晚间发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

  据介绍,这份规定中所指的分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可以分公司、中心等名称注册。按照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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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除管理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外,证券公司分公司还可以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而且还可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不过,规定不允许分公司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如果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分公司则不得再经营其他业务。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而且证券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要求,设立分公司申请获批后,证券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分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申请开业验收。分公司注册地和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和处置分公司的经营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监管规定征求意见截止到24日。证券公司于这一规定发布前设立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在新规发布后一年内进行规范;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撤销。

责任编辑:邢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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